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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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skedrider555
主觀判定,沒辦法說什麼...
如果第一次撞擊屬於致死主因,當下其實被害者已死亡,那開車輾過屍體的作為,沒有侵害屍體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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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送到醫院後才死亡
檢察官的論點是 第二次輾過的行為 因為酒駕被告有下車看了一下
第二次有故意的行為 也無法證明 死者是否第二次輾過才是死因
這個論點如果成立
比方說 有兩人口角打架 一人被打趴 另一人離開後覺得還不服氣
拿武器回去再打趴在地上的人
結果送去救治後仍傷重死亡 無法判定死因是哪一下攻擊所致
回頭再打很明顯是故意的行為
可是仍無法確定被打趴之人是第一次造成還是第二次
因此,認定是過失傷害致死罪
這就是檢察官的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