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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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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法官只是把他得心證理由按法律規定寫進判決書而已。


民事訴訟法 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舊 2017-12-27, 07:20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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