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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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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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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被告雖又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見卷二第61頁),
然觀諸該同意書,顯然是被告預先印好的書面,上面又有多
達28位勞工簽名,實難相信以被告員工大約130 人規模(見
卷二第19頁),竟會同時有至少28名員工自願「超時加班協
助生產」,衡諸社會常情,當係被告要求員工加班,為符合
法律始由包括原告在內的員工簽立該同意書,以求合法外觀
;況勞資雙方為不對等之權力關係,雇主若要求勞工簽立自
願加班同意書,勞工實難有拒絕簽立之能力,因此原告會簽
立,並不違反經驗法則,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
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
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
,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自願於「104 年1 月份在
法定工時2 周84小時之外,延長工時達81小時;且1 月4 日
至25日連續工作22日」(見卷二第19頁勞檢報告)。是被告
自不得以原告是自願加班而免責。........
舊 2017-12-27, 02:07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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