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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全面禁止製造、販售電子煙 最重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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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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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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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賴清德表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這次也新增「電子煙」的定義,內容規定「能釋放煙霧,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用之電子裝置」,更同時規定「禁止電子煙製造、輸入、販賣、廣告與
禁菸場所內吸食
」、「任何人不得供應電子煙、專用於電子煙之零組件、可供電子煙使用之物質或液體予
未滿18歲者
。」希望台灣的《菸害防制法》可越來越符合國際規範。
但書:
1.年滿18可以買
2.電子煙不得在禁菸場所使用
3.繼續使用精油釋放器壓壓驚
2017-12-21, 08:2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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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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