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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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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賴清德表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這次也新增「電子煙」的定義,內容規定「能釋放煙霧,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用之電子裝置」,更同時規定「禁止電子煙製造、輸入、販賣、廣告與禁菸場所內吸食」、「任何人不得供應電子煙、專用於電子煙之零組件、可供電子煙使用之物質或液體予未滿18歲者。」希望台灣的《菸害防制法》可越來越符合國際規範。

但書:

1.年滿18可以買
2.電子煙不得在禁菸場所使用
3.繼續使用精油釋放器壓壓驚
     
      
舊 2017-12-21, 08:21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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