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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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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刹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7
引用:
作者chumowu
我還真的去看何教授影片!因為口齒不清,罷聽!

隨手點旁邊李敖講舊金山和約...
原來支那民國在舊金山和約簽約前,有先簽中日和約,而且是美帝逼小日本跟支那民國先簽...這下子台澎主權,真的屬支那民國跑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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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轉-舊金山和約與台灣主權歸屬問題
日本可不可以在1952年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中日和約或台北和約)時,將台灣、澎湖放棄給中華民國,不僅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已經放棄了台灣、澎湖,除非準備不履行和約規定,否則便無法再處理,因此在「台北和約」第二條就承襲了「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規定。而且回歸「舊金山和約」,對此也有所規定。

日本政府選擇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約,主要是根據美國及佔領日本的盟軍總部的意見。不過,此一行為就國際法而言,主要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的26條的規定:「日本準備與簽署或加入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且對日作戰,或與前屬本約第二十三條所稱國家領土之一部分之任何國家,而均非本約簽字國者,訂立一與本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雙邊和約;但日方之此項義務將於本約生效後屆滿三年時終止。」

但是,第二十六條對於「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的範圍也有清楚的規定:「倘日本與任何國家成立媾和協定或有關戰爭要求之協議,而於各該協議中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定為大之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之締約國同等享受。」如此,也就限制了中華民國獨自取得較「舊金山和約」內容更大利益的可能。

換言之,「舊金山和約」固然在二十六條規定了日後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雙邊和約的依據,但是同時也排除了中華民國在與日本簽訂的和約中,取得任何「舊金山和約」規定之外之外權利的可能性,也無法取得台灣、澎湖的主權。如此,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六條,也建構了此後「台灣地位未定論」重要的法理依據。


早就說了你們這群騙統支,就是再為支那民國竊台合理化

騙統支與黃安們知道為什麼舊金山合約裡面沒有支那人嗎

1. 當時支那民國已經滅亡,被支那草包共和國取代,所以沒資格
2. 支那草包共和國,沒參加二戰,所以沒資格

還有
1. 太平洋戰區台灣澎湖等地,是美國打下來的,他才是征服者,不是你們支那民國光復台灣
2. 支日合約已經廢止,你們在自嗨也沒用
舊 2017-12-13, 09:30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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