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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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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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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rbu
1。新車賣給消費者時是合格的,消費者用了10年出包還要怪罪車廠?
2。撤銷10年前的車輛合格證明會痛嘛?那一款式應該也停售了。

我簡單的頭腦都看不懂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就第三十六條管的是移動汙染源,不是"只管"十年以上的車輛

所以包括新車的製造商跟代理商也含在該法條,十年車輛只是這次修改的條文其中一部分

罰則裡講的也很清楚,使用者跟持有人只罰到6萬,是製造商跟代理商的部分才有罰到500萬

連結裡有這次修法的草案根原法案的比對,略過網址可不要把內容也略過了
舊 2017-12-13, 06:21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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