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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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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nduser
雖然是舊文,但是還是順手破解一下: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45340&mp=108001
違規(拍照)時間104-09-19
填單(舉發)時間104-10-14
「自103年8月15日起......民眾檢舉發生超過7日之交通違規,依法不得舉發。」
這單明顯已經已經25天囉

不是這樣說的...
這邊"民眾檢舉發生超過7日之交通違規"重點是"民眾檢舉"+"發生超過7日".
也就是如果你是7/1違規被民眾拍到, 民眾7/10才去檢舉, 這種不舉發...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show&nid=130832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https://tvrs.ntpd.gov.tw/
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新增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並自103年8月15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舊 2017-12-01, 10:54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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