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這樣說的...
這邊"民眾檢舉發生超過7日之交通違規"重點是"民眾檢舉"+"發生超過7日".
也就是如果你是7/1違規被民眾拍到, 民眾7/10才去檢舉, 這種不舉發...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show&nid=130832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https://tvrs.ntpd.gov.tw/
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新增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並自103年8月15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
亦即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