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eraflare
有個小問題
電信公司提共這種 [受話方付費的]服務 在開始計費前有[確實告知]受話方的義務嗎?
有時候或許有需要...(不過大概這種緊急的事情或找 公立機構 比方護照錢包丟了等等)
如果電信公司並不能再開始計費前提共受話方資訊 不就等同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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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時在外島我常常打對方付費電話回家,步驟大概跟下面一樣
不過不需要報公用電話編號...
要求受話方付費是先撥108後,接到中華電信長途人工台,告訴值機員現在是用中華電信哪個市內電話號碼打的(如果是用公話則要報公話話機上的編號)、想打的中華電信市內電話號碼是幾號,值機員會先問受話方是否願意付這筆通話費才予以接通,反之則回覆發話人不能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