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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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公眾或車輛往來的設備,而損壞或雍塞上述的設備,致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者,會影響交通安全,故會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沒有損壞就無法條可用?)
在市郊道路上飆車,法院實務上認定以上的行為,雖然還沒達到損壞或壅塞道路的程度,但是仍足以危害往來民眾和車輛的安全,故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要件,A與其他共同飆車之人成立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假如飆車時發生意外,因而有人重傷,則依同條第2項,刑度將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因此而死亡,刑度更重,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雄那個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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