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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361
引用:
作者enduser
購買新車一直都有定型化契約,也有解約換車的規定,只是條件很嚴格,類似這樣....
出賣人自交車之日起 個月,或行駛 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對車輛本身之瑕疵零件負更新或修復之責任,但損害係因買受人未依使用手冊使用車輛,或未依保養手冊所載時間、里程、場所保養或維修所致者,出賣人不負保固責任。車輛因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生損壞者,亦同。
.....
      一、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煞車失靈,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二、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者。
      三、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熄火故障,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四、交車後  日之內,於排檔時發生暴衝者。
      五、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


就是條件嚴苛到等於沒有
才會希望有新法
但願不是官樣回復...
舊 2017-10-20, 11:54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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