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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不知道樓主的公司營業項目

我查了下解釋函
公務機關相關解釋法令:
財政部 75/07/01 台財稅第 7544211 號函
銀錢收據:

併入新制營業稅之統一發票及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不課稅
主旨:自 75 年 4 月 1 日新制營業稅實施日起,經併入新制營業稅之兼具銀錢收
據之統一發票印花稅,及經併入新制營業稅之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印花
稅,不再課徵,其餘部分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以符本次修正印花稅法之立
法意旨。

二、金融、保險、信託投資及典當等業所掣給之銀錢收據,因
各該業之營業稅於新制營業稅實施後,係維持原有課稅方式,其開立收據之印
花稅亦未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電信、醫療、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免徵營
業稅單位,無論在新、舊制營業稅均係免稅,其所立收據之印花稅亦未併入新
制營業稅課徵,此類收據除合於印花稅法第 6 條免稅規定者外,應繼續按銀錢
收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5/07/01 台財稅第 7544211 號函)
舊 2017-08-31, 11:31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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