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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harrypot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種規定
勞基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所謂沒有試用期指的是薪資不能拿試用期當藉口七折八扣,該給的錢還是要給,
社會習俗是三個月內好聚好散...
舊 2017-08-01, 01:24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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