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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24576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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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此法可溯及既往,而且看起來符合下面這個條件,但詳細情形不清楚。

3.「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或單親子女未與父親同住的情形。



嗯,原文蘋果文末有其他律師提出見解
母失聯30年過世 他無辜扛債有解了

蘋果這篇也可以參考一下
別以為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繼承遺產須注意
舊 2017-07-27, 08:40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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