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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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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Adsmt
沒有分成年未成年,一體適用。
http://www.zoomlaw.net/files/15-1138-12795,c1619-1.php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哪有這種事,錢又不是我借的,為什麼我要還?倒楣是借錢的人自己的事,繼承人沒有義務代為償還。
更不用說文中那種30年沒聯絡,早就不存在的親子關係。



那篇我認為很不負責任,向法院申報很重要,要說清楚,請注意最下面一段

這段的修法,解讀成白話文是....大家都是限定繼承,但是成年人要去做申報,不然仍然是全面繼續

換個說法.....成年人預設是全面繼承,只要去申報就是限定繼承

您接受那種說法?



引用:
肆、例外不適用之情形
民法第1163條挸定有例外不得主張限定責任的情形,這些是因繼承人有不正行為,因此喪失法定繼承有限責任之利益,包括有:
.....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舊 2017-07-27, 08:32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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