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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我記得未成年才是預設限定繼承,成年人需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才是限定繼承
很多人沒注意到後面的但書,只注意到全面限定繼承的文字,這條似乎有修法修一半的感覺...
參考一下這篇....限定繼承常犯的幾個錯誤 (http://www.chcg.com.tw/%E9%99%90%E5...A7%80%E5%BF%B5/)

沒有分成年未成年,一體適用。
http://www.zoomlaw.net/files/15-1138-12795,c1619-1.php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引用:
作者E.A.G.Y.O.O
成年人當然不能自動限定繼承,總要留個路給借錢的人,借錢的也很倒霉。

哪有這種事,錢又不是我借的,為什麼我要還?倒楣是借錢的人自己的事,繼承人沒有義務代為償還。
更不用說文中那種30年沒聯絡,早就不存在的親子關係。
舊 2017-07-27, 08:26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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