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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h1010000
可以理解
所以重點在於「能夠證明」

而通常不是只要說...
一時緊張,踩錯油門、煞車、倒車
就能避開「故意」
誰會這麼傻說自己是故意輾人...


所有法治國家,都是必須要有證據才能證明犯罪。
即使你所推崇的美國,也是一樣,甚至美國關於證據法則規定的更嚴格。

所以如果無法證明有故意輾人的行為,則本來就無法論以殺人罪。

至於你所舉的案例,很明顯的法院審理結果並不認為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故意存在,才會論以業務過失致死。
舊 2017-07-25, 05:25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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