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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烏龍搞錯車牌 被誣肇逃判刑 苦讀法律 婦洗刷10年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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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
rainwens
有時候會有那種沒辦法當證據的肯定,或是事後才有新事證來肯定。
當然不行,但實務上100%充分的證明又不容易存在
有時候我們就變成需要用90%、80%甚至更不明確的證明來決定這個人是否有罪。
因為二審這個不在場證明被推翻了,姑且不論被推翻的合不合理
如果某A沒有呢?又如果該婦人好死不死沒有不在場證明呢?
兩位證人記了同樣車號卻看錯顏色,該判有罪還是無罪?
所以有才會有冤獄的發生
然後再用人民的納稅錢國賠
2017-07-14, 04:1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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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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