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oodpig
真的是如此嗎?一個有經驗的律師真的會對於此狀況無法反應?
再者,法官不採信一審的兩位證人證詞證明婦人不在場的理由為何?
如果有律師在,法官敢這樣為所欲為嗎?
|
有經驗的律師當場會說我們再回去研究,當然除非有人能想到合理的答案,否則也只能對通聯紀錄徒呼奈何。
張婦擺攤的時間是下午3時至8時,車禍發生時間是在下午5時許,張婦的證人是同市場的攤商,可以推測該二名攤商只能證明張婦當天有到市場擺攤,但無法證明從3時到8時張婦都沒有離開,所以除非該二名證人可以明確證稱在5時許,車禍發生前後確實有看到張婦在攤位上,否則的話該二證人的證詞仍不足以做為張婦的不在場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