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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and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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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8
引用:
作者sclee
真正肇逃的騎士,警方會否去追回來?

證明不是這個婦人,這肇逃案要重啟嗎?


話說,一審法官採信證人證詞,被告有不在場證明

不知道為什麼二審會推翻這個不在場證明?
引用:
況且她的車身是紅色,目擊者卻曾說肇事車是白色或黃色。由於有2位攤商出面幫張婦作證,一審以張婦有不在場證明為由,判她無罪。

但上訴到二審、更一審,2名目擊者篤定證稱,「車牌就像人的身分證,所以當時只記車牌」。法官認為,目擊者不可能無端指控,且難以要求目擊者倉卒間記下車號,還要分辨車身顏色等細節;此外張婦手機訊號會從永和跳到中和,顯示她曾有中途離攤紀錄,改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肇事逃逸罪判刑6月定讞,2罪均得易科罰金共23萬元。
一樓都有標顏色重點啊,雖然從頭到尾都是

所以就是司法界的獎懲機制不夠,做對和做錯判決的法官都領一樣的薪水和退休金,所以他們才可以這樣的漫不經心吧

或者如果更高審的法官夠諂媚巴結,也可以一直維持原判決就好,讓當事人百口莫辯,省的像今天一樣被抓出來批

對亂講話的目擊者好像也沒辦法懲罰,日劇或美劇的厲害律師才有辦法讓法官和陪審團不採用不可靠的證詞,當然也要那些人腦袋夠好,有基本的邏輯和思辨力
引用:
張婦認為,通聯紀錄證明她事發前不到1小時,人在永和擺攤處打電話,不可能來得及出現在車禍地點,第7度聲請再審,終於獲准。再審期間,合議庭二度幫張婦函詢警局,有無留存當年車禍報案原始紀錄,第二次警方終於找出當年的電腦檔列印,這才發現此原始報案書面紀錄所載肇事車號,3碼英文字竟然是「D『M』X」,而非張婦的「D『N』X」
還好沒被滅證,算有一點良心
舊 2017-07-13, 11:19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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