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正確
若是刑事附帶民事的情況下,可以因刑事不成立,則附帶民事賠償也不成立
若對方家屬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則完全獨立開來互不受影響
所以前面也說了
就算刑事檢察官不起訴
對方家屬若不死心
也可以讓你跑好幾年法院而心力交瘁
除非對方家屬一開始就不要亂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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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rea2004
雖然有些有問題的法官
但法官判決試看各種證據在依據法條做出判決
證據如果都顯示有過失,姑且不論證據是否符合實情,或是原告律師把白的說成黑的
法官也只能依照人證事證進行判決,寫成判決書。
但有時候根本就是被告方自己提出的證據就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有時候有些新聞裡的判決看起來很荒唐,可是你如果去詳細看判決書。
你會發現,法官根本就是背黑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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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個很有名的理論叫「毒樹果實理論」
是指若證據來源是非法,那證據就不該採納
若照這個意思去進一步延伸
你都知道有些法官是有問題了,那有問題的法官寫的判決書,會沒有問題可以採信嗎?
我個人是抱持質疑的
目前來說
台灣法官的問題並不是法條適用性上的選擇有問題 (法律千百條,要用自已挑)
而是在於事實認定上經常違背一般邏輯
所以才被戲稱為法匠,或是恐龍
在法條的適用上,法官是專業
但事實認定則不是,事實認定完全憑社會經驗,所以有些國家才有陪審制,讓民間人參與審判
所以法官寫的判決書的內容一定合乎法條的適用性
但合不合乎客觀事實,則不一定了
否則的話,近幾年也不會有那麼多交通事故單位的成立,讓民眾申請鑑定了
就因為過去法官在交通判決上太多烏龍,例如把應注意未注意幾近無限上綱
造成許多民眾不滿,所以政府才開始在各縣市紛紛設立交通事故鑑定機關
而目前的問題點在於
法官是有權力完全不採納鑑定機關的結果
單憑法官自由心證去判案
這就是令人擔心的部份了
這情況可以參考下面這新聞
二次鑑定無過失也沒用 輾斃酒醉路倒男仍遭判刑
https://udn.com/news/story/2/1951077
法官的專業,是在法律上
但事故鑑定的過失認定上,則跟法律無關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
法官在事故鑑定的專業上,很難比專門做事故鑑定的機關來的好
照理說應該去尊重鑑定機關的結果才對
但法官的權力最大,所以法官可以去否決別人的鑑定結果
然後憑自已的主觀認定去寫判決書
這就是民眾所擔心的一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