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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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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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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hiori531
要是能對那些進行誣告的人判當初他們求償的金額給被誣賴的人
這樣也能對社會風氣有所改善吧,不知道能不能這樣立法

舉證所在,敗訴所在

我老媽當初因為政府單位的疏失被害掉200萬,也拿不回來,有屁用喔
要拿回來要再準備200萬打官司,打完後求償,但不一定拿的到求償的錢;就像之前有個大陸老人被詐騙來台灣打官司,好不容易跟朋友借一堆錢來台打贏官司了,結果強制執行求償還要先繳一筆保證金給政府(他早就破產了哪來的錢啊),繳了保證金後也不一定求償的到(因為對方早就脫產了)


這種詐騙在台灣就是高報酬、低損失的一種,成了就吃香喝辣,被抓就脫產然後關一下出來繼續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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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三)              老柏(第四)
舊 2017-06-18, 07:28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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