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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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clee
他說的是這個啦
意思是你是海外僑民,有雙重國籍,就可以鑽法律漏洞
快要65歲前回台灣設戶籍,開始投保繳費
即使是領最低額三千多,沒多久就回本了
生活在台灣距離65還有一段時間無業之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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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能這樣了,若之前非保戶,65歲前才來加保,必須把之前未繳的費用繳清才可以享有這個資格(可分期繳納),但若有這麼大一筆錢又何必加入年金制度呢?
現在的問題是修訂規定前才回國納保的那些人,他們確實是有加保沒幾個月就可以開始享受這些福利,因為是訂立前加入,現在說要修改就跟要改革已經請領年金的那些人一樣,有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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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聲音,不同的感覺,在不同的城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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