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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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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9
引用:
作者n_akemi
前面有說過,勞動基準法是特別法,沒有強制力...
我問過法律扶助的律師、也問過勞工局的公務員(還沒勞動部的時候)...

沒有試用期只表示任職即為正職,但...三個月內不需要預告,當場就能趕人。
因為,光是能力不勝任這一條就夠了,反正資方自由心證,事後只要勞動部能接受就沒差。

真要走訴訟時...就會發現法條完全沒有影響力,行政罰?算了吧...

「特別法」??∼「勞基法為民法之特別法」
參考:「法學入門(三):法律的種類 \(二)普通法與特別法\3.分類實益」
勞基法本身也是普通法。但相對於民法是特別法∼位階比民法高&優先適用!

1.偶蠻好奇:您所謂「沒有強制力」滴定義....
是指:公法?私法?公訴?告訴乃論?刑法?民法?
偶只知:勞基法是私法∼告訴乃論∼依條文可訴及「刑事、民事、行政罰」
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 十一 章 罰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第 11 條」∼請參考:「老闆約定新進員工有試用期 合法嗎?」
確實是自由心證(但未必是資方)∼另可能也會有「遣散費」滴爭議
資遣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70087602 號函」
依據「勞基法:第 17 條」未滿一個月,似乎是1/12一個月平均工資之遣散費
但再看「第 18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偶也搞不清是否有遣散費了

3.重聲:勞基法是告訴乃論,告了不一定有用∼但不告絕對是沒用...
請參考:「自己不把手伸出來,沒人能拉你一把--台灣勞工的真實困境」
__________________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17-05-26, 09:41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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