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先聲明:以下偶所說滴,無關本串內容or暗指任何事....
還記得偶以前學生時代打工時:曾到某物流公司上班
公司規定:前七天為試用期,未滿七天試用期不給付薪水
這時:就會發現許多「巧合:第五天結束∼要人滾蛋滴事」
還當真巧合:前五天加一堆班,便當錢還自己出∼卻拿不到半毛錢
有時遇到比較敢盧(爭權益)滴,就頂多也只給三五天底薪打發掉
其實:當真不適任滴,不到一天就烙跑了∼誰還跟你留下來加一堆班!
這種:
幾乎純拼體力滴物流業,那可能第五天結束才發現不適任∼擺明就是坑人嘛....
同樣滴:以前也曾遇過一些慣老闆,短期趕工(數年也算短期)時,徵聘工人
規定試用期三個月,未滿七天不給付薪資(也沒勞健保∼第二個月開始才加保)
這時:發現一個粉玩味滴現象,每天都加班加滴要死要活滴(慣老闆:趕工嘛)
工作滿五天後:就開始第一波淘汰(加班做滴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