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romega
我對同性婚姻不反對,但是選擇同性伴侶,一開始就知道雙法無法因此自然生育。然而,我認為應該等台灣社會實施同性婚姻十年,甚至二十年後,再來開放同性婚姻家庭領養小孩,是因為,現在台灣社會還有一半的人無法接受,甚至強烈抗議這個新的婚姻制度的狀況下,如果讓同性婚姻領養了小孩,這個小孩將要承受外界多大的壓力可想而知,如此不會造成小孩成長過程的扭曲嗎? 以致製造更多社會問題青少年,這樣會讓我們的社會更好嗎? 試想一下,為什麼大法官這個解釋令,是亞洲第一,甚至在全世界也是"先進"的法令,因為全世界各國,都還有很高的比例,無法處理同性婚姻後續,引發的更多其他社會問題,能不謹慎嗎? 先讓同性可以結婚,享有法律保障(最主要是保障財產權的權利義務),這樣已經可以解決很大一部分問題了,如果先立專法讓同性婚姻合法,但先不要開放領養小孩,這樣都無法接受,那我也只能站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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