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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性結婚,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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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46
引用:
作者
McCandness
以你的想法,很多異性戀家庭也不適合生養小孩,家暴,狼父,拋家棄子的也一堆,誰來為那些可憐的小孩們把關
你有看過電影千鈞一髮嗎,其實那樣的世界應該很值得嚮往,過濾掉所有那些不該生小孩的魯蛇父母們,只有好的正確的基因能被遺傳下來
我對同性婚姻不反對,但是選擇同性伴侶,一開始就知道雙法無法因此自然生育。然而,我認為應該等台灣社會實施同性婚姻十年,甚至二十年後,再來開放同性婚姻家庭領養小孩,是因為,現在台灣社會還有一半的人無法接受,甚至強烈抗議這個新的婚姻制度的狀況下,如果讓同性婚姻領養了小孩,這個小孩將要承受外界多大的壓力可想而知,如此不會造成小孩成長過程的扭曲嗎? 以致製造更多社會問題青少年,這樣會讓我們的社會更好嗎? 試想一下,為什麼大法官這個解釋令,是亞洲第一,甚至在全世界也是"先進"的法令,因為全世界各國,都還有很高的比例,無法處理同性婚姻後續,引發的更多其他社會問題,能不謹慎嗎? 先讓同性可以結婚,享有法律保障(最主要是保障財產權的權利義務),這樣已經可以解決很大一部分問題了,如果先立專法讓同性婚姻合法,但先不要開放領養小孩,這樣都無法接受,那我也只能站到完全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了。
2017-05-25, 09:2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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