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romega
我是贊成同性婚姻的,因為就算是賣屁股而同性結婚,也會需要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來保障共同財產權,但是如果要讓同性婚姻家庭,也一樣有領養小孩、人工受孕、聘請代理孕母的權力,這我就覺得有待商榷,小孩子的人權也應該受到保障。
至少先讓同性婚姻先運作個10年、20年後,再來討論會比較適合。畢竟我們的社會,對於同性戀已經相對一些伊斯蘭國家、俄羅斯這類比較傳統保守的國家友善很多了,立專法保障同性結婚的權力,已經是跨越很大的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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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永遠都搞不清楚進步會有什麼問題,除了往左靠,西方國家都實驗那麼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