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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w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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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引用:
作者FLYFLY3
以個人有限的法律條文閱讀能力看了一遍,乍看之下好像是大法官把皮球踢回給立法機關,並設定了一個“兩年”的期限,修法或另立專法都可,立法機關兩年內沒有搞出現樣的名堂來,同性結婚就過了? 不曉得這樣的解讀對不對?


大法官沒有立法權限, 本來就是該交回議會處理
延宕不處理的話,
兩年後戶政機關不得拒絕同性登記結婚
舊 2017-05-24, 05:52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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