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資方提出該職務原本就有接電話的需求,若直接拒絕測試或說明自己辦不到...
那麼依勞動基準法11條第五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而三個月以下沒有明文規定預告期,也就是說不需要預告。
所以,當事人沒有當場說不行也在情理之中...
但...根據該員一連串的表現與發言,可能是自以為適任且婉轉說詞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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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搖杯連鎖店請個員工,大慨不會面試時有錄影或錄音
當初大家溝通好的狀況,現在是各說各話
這個聽障員工的說法是,已經在面試時告知接聽電話有問題
可是上班後,店家卻逼他接電話,然後說沒法做到為由要他走路
店家的說法...從後來對話記錄內容,提到聽障生不只沒法接電話,連現在面對客人也有困難
茶湯會已經是有點規模,我家附近有家每次經過,現場至少有三名員工以上
有些如COCO,非繁忙時間可能只有一人在外場
如果沒法接電話,店家可以接受,哪請問現場都不行,茶飲店請他來做打掃的嗎?
繁忙時間,大家做到要死要活,他卻什麼都不行,請問怎麼辦?
大家去再看,他跟店家的對話內容,店家問他要如何處理?
基本工作要求都做不到,難道要他復職嗎?
他沒說要回去上班,一直說要店家想清楚給個答覆?
是要店家賠償他嗎?他又沒有開個價?
如果你是店家,也不知該如何應付這個員工
有聽障問題,卻要找極度依靠正常聽力的工作,我實在搞不懂他想什麼?
為什麼不找倉務之類的工作?反正就是不太需要直接跟客人接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