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wens
"就是威脅你要給我滿意的賠償!"
可是普遍的作法不是都這樣嗎?
不給我滿意的待遇,我就辭職or罷工
不給我滿意的賠償,我就告你or投訴or爆料
嚴格來說是爭取權益,但用難聽的字眼描述就是威脅了
至於說"就是要揭發"
一般人不會說已經得到滿意的待遇後還是照樣離職或罷工給老闆好看
或是不管有沒有得到滿意的賠償,都照樣提告or投訴or爆料
這樣很怪吧?
還是說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摸摸鼻子認了?
不然就是一遇到不滿意的狀況,就直接離職,罷工,提告,投訴,爆料,
完全不跟對方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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