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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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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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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了這幾天新聞,我的感想是...

該員工臨場應對大概有點勉強,話筒聽音可能不太行...
簡單的說,店家在他任職幾天後覺得不適任,所以就惡搞他,讓他離開。

該員工覺得自己表現很好沒有錯,被人辭退為惡意歧視,所以就恐嚇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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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勞動基準法是特別法,沒有強制力。
第二、任職才三天哪來十天預告期的限制?
第三、以正常人標準來看,該員確實不適任職務。 (障礙人士是否應放寬標準則有待商榷)

本起事件跟歧視沒有太大關係。

事實上,以慣老闆們在職場的要求來看,大部分人在他們眼中大概跟障礙人士差不多...
都可以歸類為:工作能力障礙。
舊 2017-05-22, 07:54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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