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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82
引用:
作者aeoluss
我不是化工系,所以查了一下
http://news.pts.org.tw/article/358396
JMqZQelNvY4

這次的碳雖美雖然只是製程不同,但就是沒到食品級的標準
不能吃就是不能吃

個人覺得問題在於 這位吳永樑 堅持要舉證產品危害健康

但是現在的食安法根本不需要這個條件
大統長基、強冠的案例應該就很明白了

如果都照吳永樑的判法,食安法可以廢了

對啊
所以這是食安法第18條不符合標準的問題
不是檢察官所稱第15條“攙偽”的問題
這樣你跟吳法官不是已經達成共識了嗎?

我懂你的意思 不能吃就該下架 該處罰就處罰
或許有別的法條可以整治這些廠商
只是本案在檢察官所指摘的範圍裡
沒有辦法證明他們的罪而已
舊 2017-05-15, 08:04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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