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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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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aeoluss
我不是化工系,所以查了一下
http://news.pts.org.tw/article/358396
JMqZQelNvY4

這次的碳雖美雖然只是製程不同,但就是沒到食品級的標準
不能吃就是不能吃

個人覺得問題在於 這位吳永樑 堅持要舉證產品危害健康

但是現在的食安法根本不需要這個條件
大統長基、強冠的案例應該就很明白了

如果都照吳永樑的判法,食安法可以廢了


印象這案是在食安法之前發生的,所以不適用
舊 2017-05-15, 05:50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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