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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l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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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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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沒錯 違法未必就等於刑事責任

屬違反食安法第18條,有第47條或第48條行政處罰問題,而非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第49條第1項規定之規範範圍。

所以講法有什麼不一樣呢?

並沒有人說刑事上無罪 就可以去做吧...
只是法令上規定以行政處置的事情 硬要上綱到刑事責任?
丸作冬瓜茶出包 食藥署:所含石灰濃度不足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170310/1073555/)

我不是化工系,所以查了一下
http://news.pts.org.tw/article/358396
[YOUTUBE]JMqZQelNvY4[/YOUTUBE]

這次的碳雖美雖然只是製程不同,但就是沒到食品級的標準
不能吃就是不能吃

個人覺得問題在於 這位吳永樑 堅持要舉證產品危害健康

但是現在的食安法根本不需要這個條件
大統長基、強冠的案例應該就很明白了

如果都照吳永樑的判法,食安法可以廢了
舊 2017-05-15, 12:59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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