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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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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刀砍死小燈泡 士林地院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

男子王景玉去年3月28日在內湖區環山路一段持菜刀,朝劉姓女童「小燈泡」頸部斬殺23刀,小燈泡當場斷頸而死,王被依殺人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經過長達近一年的審理後,今天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小燈泡」遭割喉時,母親就在身旁目擊,民眾與警方合力制伏王景玉(33歲)。警方到王家搜索,在他家搜出寫滿「姦殺」等字眼的筆記本,王自稱是「堯帝」,看到女童時直覺她是四川女子,而他自己也是「四川皇帝」,才對她下手。

審理期間,士林地院曾找來慈濟大學人類發展與心理系教授陳若璋對王男心理鑑定,陳出庭指出,在三種不同的模組評估下,王再犯案的風險都高於六成以上;王男在妄想剛產生時,曾兩度被送醫,王父卻認為「只是歇斯底里」拒絕將兒子送醫治療,若及早治療,「也許悲劇就不會發生」。

王起初開始出現妄想,曾持刀罵父親「為何不關心我無法傳宗接代?」還與父母扭打,兩度送醫。院方都診斷王精神狀況有問題,王父堅稱「兒子是歇斯底里,根本沒病」,院方礙於法規,未強制治療。

陳曾詢問王「為何不選擇性侵成年女子?」王說,如果是強暴的話,還要先跟蹤,可能會被人發現,如果遇到比他高大的成年女生,可能會被打,小孩子比較好下手;接著便不帶感情的示範殺童過程。

王也曾在審理期間,當庭跪下來說「我知道我錯了,請原諒我,我不是故意的」,跪約5秒後,審判長叫他起身。但是面對王姓嫌犯在法庭上下跪道歉,小燈泡的母親說,「暫不表示意見」,並說現在談原諒言之過早。

CR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458267



震驚社會的女童小燈泡遭殺害案,士林地檢署起訴求處死刑,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依成年人故意殺兒童等罪判被告王嫌無期徒刑。還可上訴。

即將滿4歲的女童小燈泡去年3月突遭持剁骨刀的王嫌從後方猛砍頸部,導致女童身首異處死亡;王嫌被提訊到庭聆判,面無表情。

合議庭宣判時表示,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精神病症狀,考量人權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限制,科刑受限不得判處死刑。

士林地檢署指出,待收到判決後,經檢察官研議,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小燈泡母親的委任律師指出,當事人沒授權,不方便對判決發表意見。

王嫌委任律師庭外則說,收到法院判決,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CR https://tw.news.yahoo.com/內湖小燈�...-020506050.html


法律小常識:

何謂無期徒刑?受刑人有無出獄之可能?

顧名思義,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一種終身監禁的刑罰制度。一般認為監所人員對於終身監禁人難以施行感化,受刑人長期監禁多和社會隔絕,依統計,人被關十幾年後就會缺乏社會能力,寧可永遠待在監獄中,不再重新踏入社會,這和特別預防思想相違。惟無期徒刑之受刑人並非永遠無重返社會的可能,現行法制上尚有下列途徑:

(一)假釋: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94.02.02修正):「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二)大赦:指對特定罪犯或一般罪犯,普遍地捨棄其刑事追訴與處罰,所以在刑之宣告前大赦者,追訴權因而消滅,若在刑之宣告後大赦者,其宣告失其效力(赦免法第二條參照)。大赦程序應經立法院議決(憲法第六十三條)

(三)特赦:係對受判決確定之被告捨棄其刑之執行,故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刑,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赦免法第三條)。

CR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468


也就是說,如果是真的無期徒刑定讞,運氣好的話,15-20年就可能假釋出獄.....

至於會不會再上訴就看小燈泡的父母了.....

大家出門,把小孩看緊一點........
     
      
舊 2017-05-12, 11:14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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