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固
無從僅以上開客觀情狀,據以準確判斷
被告於案發時之具體車速
既然法官無從判被告的具體車速,怎麼不交給專業單位去鑑定呢?這樣的做法能叫做科學嗎?
請參考桃園那個案例的法官具體做法,再回頭看看台中這個案例,就知道法官有多偷懶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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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haelweng
我不曉得有多少人的駕照是用雞腿換的??
經過路口必要減速注意,這題一定會考吧????
台灣人去日本開車被開最多的罰單就是綠燈直接衝過去....
日本警察會抓
裁決書中依照路口監視影像,
該名駕駛不但搶黃燈,而且車速遠高過限速
撞擊點在車頭也表示了,
機車比汽車還要早進入路口,即使它是闖紅燈,
也是駕駛應該要注意的合理範圍
路口並不應該吃了無敵星星直接呼嘯而過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在這個女駕駛的身上完全適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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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去看看桃園那個案例的判決書內文啊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完整應該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最關鍵的要件就是能注意,也就具有足夠的時間做出反應,所以桃園那個案例中,法官找逢甲大學車輛研究中心,不就計算出被告沒有足夠時間做出適當的反應,台中那個法官有做嗎?
既然法官無從判被告的具體車速了,你怎麼知道被告車速有高過速限?
至於路口要減速那是無號誌路口,法規有規定通過有號誌路口是綠燈時要減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