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奶油銓
您這個說法我個人覺得弔詭,怎麼說呢
假使擄人勒索是死刑,我認同的確擄人的想說被抓到一定死,因此殺害被擄的比例一定很高。
但現在我們要討論的是 制止犯罪,或者說是預防犯罪發生。因此我們應該問的問題是如果這個案犯下去抓到會被判死刑,那這樣還會想做這個案件的人的比例會上升還是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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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22樓已經講過,您仔細看一下。
(減輕刑度則可減少重大犯罪數量,增加小型犯罪的數量。) 在22樓這邊我已經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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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的極端點。如只是要減低犯罪率或預防犯罪,那麼把刑法廢除即可。
擄人勒贖是一犯罪行為,犯罪行為在本質上沒有輕重的分別,端看行為對受害者的傷害來決定犯罪行為的輕重。(或者說先有受害者的傷害,然後我們再來決定這個犯罪行為的輕重,因此在求刑上,我們通常用犯罪者對受害者的加害程度來量刑 EX:我擄了你,但對你很好,只希望你老爸把100萬給我,一天三餐都給,你要抽煙我就買來給你抽.....)
目前刑法實務上要考慮的是受難者的狀況(把人本列為優先考量) 即,如何針對擄人勒贖這種問題,讓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可能性的保障。
狀況1 我不論付不付款,我家人基本都會被殺。
狀況2 我付少量金額,我家人基本不會死。
這邊出現最後的問題,我們願意一年發生幾起擄人勒贖案?很遺憾的,這問題您我都沒資格討論,不過等到您我家人被綁時,答案就出來了.......
很多人都不知道,刑法自古以來效果都很有限,因為它從來沒有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它只能減少輕傷害犯罪的數量,它的威嚇作用只能對付本來就對犯罪興趣不大的人.....
如何預防犯罪?罪是人定的,而我是一個會思考的獨立個體,不可能存活在別人所定的框架中,因此,我的求生本能就是變換和突破現有的框架,意即,犯罪無法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