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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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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uaker2013
這案例爭議蠻大的,因為汽車駕駛坦承超速卻不用承擔任何肇事責任,有別於多數判
例,現行雖然採絕對路權,但是大多需要舉證自己行為沒有瑕疵。

根據交通部的說法

幾乎近年來這類判決反而有變多的傾向

主要是早年,大約是民國92年以前

各縣市並沒有專門的交通鑑識單位

就算有的縣市有類似的單位

檢察官也不太去委託他們去作鑑識

很多都是憑檢察官口頭問案或當時警察筆錄作為起訴依據

後來漸漸發現檢察官與交通警察,甚至法官

在車輛事故鑑定方面並不俱備足夠的專案知識

導致烏龍判決層出不窮

於是每個縣市都開始成立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由專門人才去進行肇事鑑定

並且讓民眾還可以自費花個幾千塊,去申請鑑定,作後日後訴訟的證據

而車鑑會的肇事責任判定,就是以路權優先,不會去管你是大車小車、還是孝子孝女的

而如果雙方都有路權,再以因果關係、過失大小去判定

所以像這類闖紅燈的案例,由於紅燈沒有通行權

幾乎都是闖紅燈要負100%全責


所以如果自已不幸撞到闖紅燈的三寶

記的一定要趕快先請車鑑會來鑑定

萬一將來上法院時

才能以車鑑會的判定,主張自已並無過失
 
舊 2017-04-10, 12:12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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