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M0050010
這裡看起來是
第 18 條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
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而罰則部份
第 20 條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清除或除去其危害或妨礙;屆期
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第 21 條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
一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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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是看不出大家在義憤什麼,
是呀,嚴格說是有違法可能,但是規則裡也寫了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
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雖然我也不知道那裡有沒有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但基於這部份,我也實在看不出在那裡釣魚是有多十惡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