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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遇見警察時,眼神要怎樣才不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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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7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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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WEOOT103
警察行使職權法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得"的意思,就是你可以拒絕,也可以不拒絕
但不能因為你不拒絕,就指責拒絕的人
我沒指責拒絕的人, 我只是贊成去配合.
我 贊成 "配合."
我用的詞: 配合.
... 我從來都不是用服從這個詞或觀點, 配合不是屈服.
從中二換小二感.. 還是小四? 應該是沒有國一.
2017-03-28, 08:17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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