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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er-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7
文章: 4
引用:
作者DWEOOT103
警察行使職權法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得"的意思,就是你可以拒絕,也可以不拒絕

但不能因為你不拒絕,就指責拒絕的人


我沒指責拒絕的人, 我只是贊成去配合.

我 贊成 "配合."

我用的詞: 配合.

... 我從來都不是用服從這個詞或觀點, 配合不是屈服.

從中二換小二感.. 還是小四? 應該是沒有國一.
舊 2017-03-28, 08:17 AM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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