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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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ba
請看清楚,我沒有對李某的人權做出什麼評論,我只有針對執法有無違失這部份去看
需要解釋督察室是做什麼的單位嗎?
前面提過 N 次,要推動修法大可以去釋憲,這是各位人權鬥士的權利
過去不也是因為有人去釋憲才有了警察職權行使法嗎?
我個人覺得警民在某種程度上合作沒什麼不好
至少可以省很多事,這是我的選擇,你可以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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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你沒注意到一個問題
你一直強調市府或警局說該員警沒有失當
並認同市府或警局都是所謂的專家
想藉由所謂專家論述來強化你的論點
就多數情況而言,這論述方式並沒有錯
但這次並不適合
因為有三權分立原則
首先
市府或警局,就是所謂的行政者
讓行政者決定自已的行政是否失當
那就如同讓運動員去決定自已的行為有沒有違規,而不是經由裁判決定一樣
這是不合理的
也不合乎三權分立的原則
行政者就跟運動員一樣
基於立場的關係,他們沒有權力認定自已的行政是否失當,就算他們是這領域的專家也一樣
而是必須經過第三者裁判,也就是所謂的法院來進行認定
所以就法治的角度而言
市府或警局的論述,跟pcdvd網民的論述,都同樣沒有認定的效力
只有法院才有
不過
因為這件事情,雙方都決定息事寧人、最後李男也直接離去了
所以這件事情,大概沒有足夠的證據或程序要件,可以移到法院更進一步進行審理
這也是我覺的可惜的地方
不然經由法院程序,無論證據認定上還是法條解釋上
應該都可以提出一個比較有公信力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