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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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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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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WEOOT103
基於三權分立

市府也好、警察局長也好,都沒有權力認定警察有無侵犯人權

請看清楚,我沒有對李某的人權做出什麼評論,我只有針對執法有無違失這部份去看
需要解釋督察室是做什麼的單位嗎?
前面提過 N 次,要推動修法大可以去釋憲,這是各位人權鬥士的權利
過去不也是因為有人去釋憲才有了警察職權行使法嗎?

我個人覺得警民在某種程度上合作沒什麼不好
至少可以省很多事,這是我的選擇,你可以不認同.
舊 2017-03-26, 05:27 PM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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