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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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ba
更何況如果今天市警局站不住腳,你覺得為何從行政院到市政府都認為警方執法無違失?
你覺得你會比市警局督察室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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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
三權分立
行政、司法、立法,是各自獨立的
市府也好、警察局長也好,都沒有權力認定警察執法過程中,有沒有無故侵犯到人權,合不合比例原則
他們話只能表達自已的立場態度而已,並不俱備法律效力
市府或警察只有行政權,而沒有司法權
如果市府或局長可以說自已的行政過程沒有無故侵犯人權,那就沒侵犯人權
那就等於是把行政權跟司法權都集中在自已手上
那等於違反了民主法治國家中
最最基本的三權分立原則
當然
因為這件事情,李拒絕拿出身份證後
警察也沒有強制執行或開具書面記載盤查理由,所以李男就直接離開了
李男也沒有辦法因這件事情而上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
所以這件事情,沒有辦法走上法律途徑
以法治的精神去進行更加嚴謹客觀的後續處理
我是覺的蠻可惜了
我若是李男,一定會要求警察
出具書面,寫下盤查我的事由
法院就可依據書面上的
記載事由(看警察穿夾腳拖)
去解釋警察的事由是否合理
這樣法院出來的結果
至少是比較可以讓人信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