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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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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ba
是你在問"治安熱區"的法源的....
勤務規劃不就放在那裡嗎

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公共場所之
臨檢、盤查不須指定,何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應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之指定?
答:
一、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有關臨檢之規定,因
缺乏相關要件及程序,爰經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
釋不符法律保留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制定正是彌
補其缺漏。
二、公共場所為人潮聚集、進出頻繁之場所,警察於公共場
所實施臨檢、盤查所採取的封鎖、管制作為如有不當,
將嚴重影響民眾之日常生活秩序。因此,於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六條第二項明定其指定層級及相關要件


換句話說就是

就是因為"警察勤務條例"缺乏相關要件及程序,被大法官釋憲說無效

所以才會又訂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把相關要件及程序給補齊

如果今天警察說他的"警察勤務條例"裡寫說這是治安熱點,所以可以盤查

那我會跟他說這已經被宣佈違憲而失效了

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寫的程序跟要求,來正確行使警察的權力
舊 2017-03-26, 02:43 PM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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