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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WEOOT103
請問治安熱區之定義?
與治安熱區可以無故盤查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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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指定在這裡
警察勤務條例 怎麼規劃不關我的事

勤務指定地點內巡邏,盤查等事項在權力行使法裡有
相關盤查及拒檢規定也在其中,不喜歡可以去推動修法或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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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所以也沒根據? 卻很肯定那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出勤表總有吧? 否則要如何證明是長官命令他們去的? 緣何事由?
都沒有? 反正一個制服警察說了算 把法令的白紙黑字當成具文就對了?
退一步來說 就算經指定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警方的程序有沒有做足? 還是便宜行事踢到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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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下媒體的報導:台北車站是經保大大隊長核准的重點治安區域
如果保大隊長自己出來坦了不夠,那我也沒啥說的
是你說要"公告"的,這些資訊自己去跟保大要,我不在乎那種鳥事,我又不用去巡邏
如果秘錄器裡有什麼有趣的東西鴿舍早就被轟倒了
很可惜的是,我們能看到的東西都不是第一手,只能就後續看到的發展做判斷
被盤查你也可以大聲說不,只要你能主張合理的事由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