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89
引用:
作者hoba
你可以寫信去問保安大隊在哪些地方出沒會被盤查


所以也沒根據? 卻很肯定那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出勤表總有吧? 否則要如何證明是長官命令他們去的? 緣何事由?
都沒有? 反正一個制服警察說了算 把法令的白紙黑字當成具文就對了?

退一步來說 就算經指定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警方的程序有沒有做足? 還是便宜行事踢到鐵板?
舊 2017-03-26, 01:33 PM #4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