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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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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ba
不是說了?
"該盤查地點確實符合第六之六的治安熱區,這樣有什麼問題?"

請問治安熱區之定義?

與治安熱區可以無故盤查之法源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我來回看了幾遍

沒有看到所謂的治安熱區

如果警察機關長官說這是治安熱區,所以警察就可以盤查

那這話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故人民並不需要配合


警察職權行使法寫的很清楚有關「指定」之要件

「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1.他犯了什麼罪? 或要防止他犯什麼罪?

2.重大公共安全是指什麼?

3.社會秩序事件是指什麼事件?

這3項之中

只要警察能證明其中之一項,那就可以盤查

但此事件中,當下警察並沒有提出說明

只是不斷跳針說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那就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之規定

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既然警察沒有辦法告知事由

那依第4條規定

人民就有權力拒絕交出身份證
舊 2017-03-26, 12:44 PM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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