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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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ba
不是說了?
"該盤查地點確實符合第六之六的治安熱區,這樣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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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治安熱區之
定義?
與治安熱區可以無故盤查之
法源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我來回看了幾遍
沒有看到所謂的治安熱區
如果警察機關長官說這是治安熱區,所以警察就可以盤查
那這話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故人民並不需要配合
警察職權行使法寫的很清楚有關「指定」之要件
「以
防止犯罪,或
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
社會秩序事件而有
必要者為限」
1.他犯了什麼罪? 或要防止他犯什麼罪?
2.重大公共安全是指什麼?
3.社會秩序事件是指什麼事件?
這3項之中
只要警察能證明其中之一項,那就可以盤查
但此事件中,當下警察並沒有提出說明
只是不斷跳針說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那就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之規定
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
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
人民得拒絕之。
既然警察沒有辦法告知事由
那依第4條規定
人民就有權力拒絕交出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