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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EOO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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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ba
雖然法條可以挑有利的看,但是你也太...
第六條全文:

而該盤查地點確實符合第六之六的治安熱區,這樣有什麼問題?
木栓會那麼說是因為鴿子自己沒熟記法條,只要搬出六之六來就足以構成合理盤查的理由了
但鴿子不會用(槍都拿給你了還不會開,回去抄一百遍交上來)
腹黑一點說,你們居然不認識這十四職等的京官,給我回去背芳名錄

哦,附帶一提,當時如果有帶隊的小隊長,他職等大概是三或四...


http://www.legaltrust.com.tw/shingu...t=journals-16-8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指定」公共場所,並非只要是公共場所,即足當之;
且亦非執勤人員可以「當場指定」,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
所謂「指定」,要「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如果是駕駛交通工具的情形,依法也必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才能攔停。
舊 2017-03-26, 12:15 PM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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