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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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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沙發椅
你一定沒從頭到尾看我所表達的論點,也搞不懂比例原則的真意。
...
雖然法條可以挑有利的看,但是你也太...
第六條全文:
引用: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而該盤查地點確實符合第六之六的治安熱區,這樣有什麼問題?
木栓會那麼說是因為鴿子自己沒熟記法條,只要搬出六之六來就足以構成合理盤查的理由了
但鴿子不會用(槍都拿給你了還不會開,回去抄一百遍交上來)
腹黑一點說,你們居然不認識這十四職等的京官,給我回去背芳名錄

哦,附帶一提,當時如果有帶隊的小隊長,他職等大概是三或四...
     
      
舊 2017-03-26, 12:10 PM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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