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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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賢達
某小朋友任教國小級任老師
縣府約從民國100年規定老師帶領學生校外教學也必須交同樣的費用
但縣府事後會補助部分費用
但某校一直未給老師這筆補助款
本來區區幾百元她也不以為意
但最近她可能不知怎樣去得罪了校長
她說校長要搞她
所以她曾寫信問縣府,各校校外教學補助款是否已申請及撥款?
縣府回答已在七月撥款
因此她曾經由同事暗示主任此事
後來主任才在11月補發最近一年的補助款
從100~103年的補助款卻未說明為何未發。
因為她想保留一些事證以為自保,又擔心事情拖久了失去時效,
問我以下問題:
1.唯一一次補助款發放時是用紙本,請領取者簽名,
這個紙本簽收領據的保存年限是幾年?
2. 她擔心100~103年的補助款簽收領據已被假刻印章或簽名,
鬧僵時可以要求校方查看嗎?
3. 如果校方說100~103年的補助款沒申請,
是否有過失責任?
這三個問題希望有網友告知答案,我在轉達她,
也希望網友提供能比較圓滿處理此事的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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